*ST澄星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2022年1月2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417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10月20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称,中国民生银行无锡分行已将案涉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本案诉讼当事人。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变更诉讼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替代民生银行无锡分行作为本案上诉人参加诉讼,民生银行无锡分行退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