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玉环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玉环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公司所在地均在浙江省玉环市,故玉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