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新材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苏05民初2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滕站已于2018年7月27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滕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滕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134,925.00元,减半收取计567,462.50元,由原告滕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