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时间:2023-12-08 07:26:26来自:证券时报字号:T  T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具体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后续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将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45元/股,未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发函确认,公司董事王建忠先生自回购方案披露之日起未来3个月暂时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其他董监高、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时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年11月23日,公司董事长潘吉庆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2023-030)。

(二)2023年11月30日,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三)根据《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更紧密、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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