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时间:2023-09-22 07:20:26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证券代码:688400证券简称:凌云光公告编号:2023-056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0,611,6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895%,限售期为自本次上市流通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即自工商变更之日(2020年9月29日)起3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因解除限售日期2023年9月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90,000,000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并于2022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8月4日全额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1,350,0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0,3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463,500,000股,不考虑转融通业务的影响,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80,193,79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2.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3,306,207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7.97%。

2023年1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4,090,998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2023年7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的13,366,817股及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的97,172,174股上市流通。

2023年7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的24,375,934股上市流通。

2023年9月1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的4,062,653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限售期为自本次上市流通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即自工商变更之日(2020年9月29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0,611,6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89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0月9日(因解除限售日期2023年9月2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含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后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为463,500,0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济南晟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瑞投资”)和天津显智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显智链基金”)的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限中孰长者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投创业”)的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上述两个锁定期中孰长者为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

2、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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