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行5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基金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时间:2023-07-24 14:14:16来自:中国经济网字号:T  T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温州银行存在五项问题,一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三是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四是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五是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

温州银行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温州银行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第二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温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保障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基金销售业务内部制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新销售产品、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并存档备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并存档备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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