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1837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归属81.1837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0年7月17日
(二)归属数量:81.1837万股
(三)归属人数:69人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16.71元/股(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17.21元/股调整为16.7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单位:万股
注:
(1)公司已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上表中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此做相应调整。
(2)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6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提交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公司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1、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过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