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时间:2023-06-09 10:23:40来自:证券日报字号:T  T

股票代码:688505股票简称:复旦张江编号:临2023-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434,357,902股,限售期为自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张江”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0,000股,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23,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43,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11,940,47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91,059,52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H股)为34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共涉及4名股东,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合计为434,357,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0%,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6月1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于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根据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结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合计回购14,000,000股H股股份。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已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已回购的H股股份的注销手续。注销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043,000,000股变更为1,029,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已回购H股股份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2);

2、2023年5月11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股份7,572,100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36,572,100股(其中A股710,572,100股,H股326,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有关承诺如下:

1、公司大股东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自复旦张江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复旦张江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复旦张江回购该部分股份。

(2)复旦张江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复旦张江A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复旦张江A股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公司在复旦张江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的限售期满后减持复旦张江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复旦张江股份数不超过复旦张江总股本的5%。

(4)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复旦张江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复旦张江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复旦张江股份前,复旦张江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6)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复旦张江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复旦张江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东新企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承诺:

(1)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函中载明的限售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总数的100%。

(3)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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