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引起业内热议。
具体来看,由于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灯都公司”)因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邮政储蓄银行”)投资本息损失5.6亿余元。财务顾问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件源于2016年7月26日,邮政储蓄银行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9.67亿元的优先级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分别为涉案证券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2016年11月,上述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但证券到期后,邮政储蓄银行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
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该案上述一系列被告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邮政储蓄银行认为上述一系列被告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华泰证券为何承担100%连带责任?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审结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华泰证券作为中介机构,是五被告之一,却被承担100%的全额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发行人无法赔偿,华泰证券或将承担5.6余亿元的赔偿责任。
为何对华泰证券等中介机构划分的责任如此之大?
从上海金融法院公告中的表述“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来看,多位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说明华泰证券作为财务顾问有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过错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铮认为,资产支持证券是将可以取得稳定现金流和收益的权益(“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再将其证券化,并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市场发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简言之,基础资产是据此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未来获得收益的来源。如果基础资产虚假,一则误导投资人做出错误的认购意思表示,二则其购买的资产支持证券将无法获得正常的投资收益,遭受损失成了大概率事件。如果原始权益人、券商及相关服务机构,存在故意隐瞒或者重大过失,则构成欺诈发行,对证券投资人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已经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且现金流严重虚假。
李铮认为,这说明基础资产严重不实,不存在发行证券的条件,而是为了证券化融资而造假,属于严重的欺诈发行行为。因此,造假者和故意隐瞒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证券化过程中的服务机构,也会因为存在重大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建鸥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管理人在发行ABS过程中,承担策划、包装、资产剥离、证券化设计等角色,也承担ABS全过程中的风险,如果管理人在发行中确实存在“故意作假”,那么性质就非常严重。从本案报道的内容看,比较奇怪的是作为管理人的富诚海富通没有被判决全额连带,反倒是作为财务顾问的华泰证券因“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被判决全额连带。
据郑建鸥推测,华泰证券有可能是该ABS的实际管理人,而富诚海富通可能是承担通道角色。
多位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华泰证券可以继续上诉,但若其“故意隐瞒”系事实,那么二审结果大概率会维持一审原判,即华泰证券最终很可能依然面临5.6亿余元的巨额罚款。
首例ABS欺诈责任纠纷案的参考意义作为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首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上述案件的审结有诸多亮点,备受市场关注。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称,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此前亦有相似案例,2017年金元顺安基金先后购买了由恒泰证券管理的1.3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此后金元顺安基金无法按照约定收回收益和本金。因此金元顺安基金也将恒泰证券告上法庭,经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作为还款保障的底层应收账款是虚假的,作为管理人的恒泰证券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陈述不真实。2021年,法庭判决金元顺安基金胜诉。
郑建鸥表示,恒泰证券案件中,也存在欺诈发行的事实。对于管理人而言,其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行为既构成侵权,也构成违约。由于原告选择按合同纠纷起诉,故法院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