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配合发行人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九、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鉴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就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二、本公司的直接股东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本公司的媒体质疑。
三、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本所及本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事宜,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1.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所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所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本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所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所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所承诺赔偿公司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相应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所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