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642,942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595%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5月19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16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07)。
3、2022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2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08)。
4、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注:上表包含本次激励计划中符合归属条件的全体对象,即包含1名未向公司支付归属认购款项的激励对象信息。
(二)本次归属股票来源情况
本次归属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归属人数及股数
本次激励计划中符合归属条件的对象共计128人,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9,782股,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及其对应的股票归属权,该名激励对象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840股作废失效,故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最终归属人数为127人,办理股票归属登记的股票数量为642,942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3年5月19日。
(二)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642,942股。
(三)本次归属股票归属人数:127人。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