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时间:2023-01-19 17:02:06来自:字号:T  T

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联合泓元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37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月30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月30日

注:

1、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含)至2023年2月24日(含),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及赎回申请;自2023年2月25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开放期如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范围指符合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500万元≤M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备注:M为基金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或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60%

N≥30日 0%

备注:N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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