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月12日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根据《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59,场内简称“央企ETF”,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自2023年1月16日起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基金名称金
场内简称央企ETF基金代码159959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10月22日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公告依据基金基金合同》、《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允许投资人根据基金管理人针对集合申购业务而专门编制的申购清单,使用清单中单只或多只股票来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到投资人参与集合申购所支付的申购对价后,进行相应的调仓处理,将申购对价调整成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组合;调仓过程中的成本由集合申购投资人自行承担,不损害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本
1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本基金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一)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的前提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业务办理时间
自2023年1月16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公布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本基金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暂停集合申购业务或申购业务的除外。
(三)集合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在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投资人方可办理集合申购业务。对
于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集合申购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4.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集合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人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
2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投资人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
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