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1018号)。
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1号】。
经查明,星星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9日,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634,377.94万元,营业成本532,387.24万元,利润总额15,421.78万元。2021年4月24日,星星科枝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29,815.80万元,营业成本717,802.61万元,利润总额4,377.05万元。
一、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主要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营业成本;通过虚假采购折扣虚减营业成本。
二、星星科技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通过上述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等方式,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0,033.26万元和18,888.34万元;星星精密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8,174.53元和49,276.85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度和2020年度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财务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2、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3、对杨述明、张绍怀、陈美芬、李娟、王君、董胜连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指出,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暂定*ST星星(代码:300256)申报条件为: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8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