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9日晚间,上海巴安水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巴安水务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62)发布公告称:“2022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17号)。巴安水务及张春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完毕,上海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1、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事项;2、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巴安水务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等重大事件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巴安水务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巴安水务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300万元罚款。
2022年2月15日,巴安水务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相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巴安水务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巴安水务维权入口)
1、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且在2019年6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买入巴安水务股票,且在2022年2月1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