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正(金正大)股票索赔案终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时间:2022-11-07 09:53:00来自:新浪字号:T  T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金正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

2022年8月3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公司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22年8月30日,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除已披露诉讼外(含前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约42012.61万元,主要为公司作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9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正大向投资者赔偿损失1,255,165.21元,部分案件已经上诉。

章祥兵律师表示: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某诉金正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金正大股票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判例。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依据上述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金正股票,且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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