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虚假陈述案下月开庭 受损股民仍可起诉
时间:2022-10-21 09:47:14来自:新浪财经字号:T  T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63,证券简称:永安林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福州中院将于11月21日安排部分投资者诉永安林业案开庭。

案情回溯,2021年8月23日晚,永安林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福建证监局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永安林业2016、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福州中院起诉永安林业索赔。

“上市公司虚增营收和利润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目前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底)、联系方式等。

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19年4月,永安林业登记股东人数1868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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