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裕鑫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时间:2022-07-18 17:17:15来自:字号:T  T

汇安裕鑫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18日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汇安裕鑫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汇安裕鑫12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基金主代码00862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7月15日基金管理人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汇安裕鑫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告依据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汇安裕鑫12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购起始日2022年7月22日赎回起始日2022年7月22日

2.日常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可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1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18日。自

2022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为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的数额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M<100万0.80%

100万≤M<200万0.5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2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期间(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Y≥30日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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