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时间:2022-07-18 17:13:30来自:字号:T  T

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7月18日

第1页共5页1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鑫元恒利定期开放基金主代码00705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7月5日基金管理人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申购起始日2022年7月20日赎回起始日2022年7月20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自2022年7月20日起(含该日)至2022年8月2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第2页共5页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500万元0.4%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

第3页共5页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45天0.1%

Y≥45天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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