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晚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证券简称:*ST节能,证券代码:000820)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本案索赔时效届满可能只剩最后一个月,受损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公告显示,证监会查明,神雾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神雾节能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事项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神雾节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于其他案涉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根据《证券法》、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代理最后一批索赔案,7月10日截止受理委托。”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节能股票,并在2020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买入*ST节能股票,并在2019年1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厉健律师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案索赔时效可能于2022年7月21日届满。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