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0日讯爱旭股份(600732.SH)昨日晚间披露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73号)。公告显示,公司2021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
决定显示,2022年1月29日,爱旭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7,000万元至-1,0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0,000万元至-10,000万元。
公司业绩预亏主要原因系上游原材料特别是硅料、硅片等价格持续上涨,造成电池片销售毛利率下降,受疫情影响,终端需求受到抑制,公司平均产能利用率降低。
公告同时披露,本期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2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4,000万元至-8,000万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9,500万元至-19,500万元。
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一是公司期末库存电池片产品2022年1月销售价格下降,出于审慎性原则,补提存货跌价金额约2,500万元;二是补充发放年终奖金额约3,200万元;三是2021年公司生产受限电影响造成损失金额约2,100万元,前期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后调整为“经常性损益”。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实现归母净利润-12,555.51万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8,083.52万元。
决定称,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归母净利润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差异幅度分别为79.36%、40.42%,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根据决定,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更正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熊国辉(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莉萍(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任期2019年12月11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2.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爱旭股份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时任财务总监熊国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莉萍、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予以监管警示。
《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