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方式方法有些悲壮,毕竟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应该再冷静些,自己被罚三年有点不值得,但同时也教育了市场。
董监高们应引起足够重视。
5月17日,根据福成股份公告,河北证监局针对其财务负责人“拒签年报”事项涉及的相关主体开出系列罚单。在此之前,福成股份先后经历了财务总监拒签年报并失踪、公司报警、监管机构问询、财务总监控诉大股东和实控人干扰上市公司经营等戏剧性事件。
对此,河北证监局高度重视,快速行动,在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无法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的不利条件下,采取视频约谈、发函问询、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快速厘清事实。
其中,对于此前“失联”、拒签2021年年报而后补签的财务总监程静,河北证监局表示,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2022年4月28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
河北证监局指出,程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事先告知书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2年5月17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对公司财务总监程静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文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
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的内容如下:
“李福成:
针对我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拟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现将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你作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就我局拟采取的以上行政监管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作出决定。”
二、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
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的内容如下:
“程静:
针对我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拟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现将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2022年4月28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邓重辉:
经查,我局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