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天津天房投资向北京银行支付4.23亿元本息
时间:2022-04-07 14:53:24来自:乐居财经字号:T  T

??乐居财经讯张林霞4月7日,天津天房投资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案由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21)京74民初31号,上诉人/原告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告为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天房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日期为2022年04月07日,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

??据裁判文书显示,被告天津天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融资计划本金374600000元、利息38685216.34元、罚息8822579.2元、复利931315.43元,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374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8.4208%的标准按日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8.4208%的标准按日计算);二、被告天津天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4000元;三、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不超过4亿元的范围内就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天房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天津天房瑞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天津天房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天房公司返还北京银行债权融资计划本金374600000元,截至2021年2月9日(含)的利息38685216.34元、罚息8822579.2元、复利931315.43元,以上暂计合计423039110.9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含)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判令天房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2月9日的承销费5425000元,违约金1503775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日的违约金(以5425000元为基数,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判令天房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84000元;4.判令天房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判令房地产公司对上述1至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天房瑞诚公司对上述1至4项诉讼请求向北京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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