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知名媒体总编讨薪90万
时间:2022-01-29 15:24:34来自:新浪财经字号:T  T

2019年5月9日,雷萍卸任每日经济新闻董事长、总编辑职位。

据公开资料,雷萍是新闻记者出身,拥有二十年新闻一线采编及管理经历,参与并见证了中国最早的市场化都市报的创建与发展。2008年3月,她接手改造《每日经济新闻》,重塑《每日经济新闻》的品牌,重新确定报纸的定位——办一张面向大众的都市财经日报,专注于公司新闻与理财服务,立志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守望者和广大投资者的代言人。

同年8月29日(周四),慈文传媒官方宣布:《每日经济新闻》前董事长、总编辑雷萍女士正式加盟慈文传媒集团,出任该公司联席总裁。

9月2日(周一),慈文传媒(002343)股票涨停。

原本是一次媒体人的成功转型,殊知后面发生了不愉快,双方对簿公堂。

2022年1月2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劳动纠纷民事判决书,双方对错不做评价,判决书全文较长,下文摘抄部分重点。

原告:雷萍,女,1964年出生。

三被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慈文影视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绩效薪资1125000元,慈文传媒公司、无锡慈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及理由:原告退休后与慈文影视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于2019年8月1日入职,《聘用合同》中约定原告担任联席总经理职务,约定的工作地点在慈文传媒公司,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薪资标准为300万/年,包括月度基础薪资175000元,全年合计210万元,年度标准绩效薪资总额90万元。

原告于2019年8月1日被派到慈文传媒公司处工作,担任慈文传媒公司的联席总经理,于2020年10月30日离职。慈文影视公司并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年度标准绩效薪资。慈文影视公司是无锡传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慈文公司是慈文传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慈文传媒公司、无锡慈文公司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雷萍任职的背景,慈文影视公司及无锡慈文公司的创始人马某多次邀请并承诺给予原告300万年薪和上市公司期权等,且得到了慈文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某的认可,原告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并为被告作出贡献,2019年8月30日,原告任职慈文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后,9月2日其公司股票就涨停了,说明原告的能力、口碑等获得了资本市场的认可,为大股东及马某的公司带来了影响,2019年8月到2019年12月,被告公司的市值从30亿增长到70亿,股票从6元涨到14元,证明原告为被告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业绩,原告2019年任职以来,被告当年扭亏为盈,实现1.6亿收益,原告积极开展党建工作,组建了联合党支部并兼任第一任联合党支部书记,帮助公司在上级党委、巡视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是否盈利不是绩效薪资发放的条件,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是否盈利是被告自己的经营风险,不能让员工来承担,并且众所周知,2020年因疫情,公司公报也认可这一点。另外也没有对原告约定考核的标准和考核过程。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三被告共同答辩称,关于原告称比照劳动合同法的处理规则于法无据,如果原告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应该仲裁先行。本案起诉的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适用民法与合同法调整。绩效薪资不是当然发放的,而是以公司盈利、原告完成业绩指标两项标准为前提,首先绩效本质是一种奖励,而并非像工资一样发放。

按照原告所提交的合同可知,210万为工资,90万是绩效工资,90万应视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才能够发放,如果按照原告本意全部发放,就不应分别规定,参合规的角度,规定绩效和工资不违反法律,原告入职后对于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是明知、应知的。

2019年年度报告第65页第2条第3款中就有明确约定,每年都会有。

原告2019年8月1日入职,其入职的背景的是从新闻行业跨行进入影视媒体行业,其并不了解影视行业,在工作内容上其需要长时间的适应,原告从新闻行业跨入到媒体行业并没有带着大额订单或其他利益保障,从2019年8月入职,原告不能够给公司带来任何业务上的收入,2019年慈文的盈利是1.6亿,实际的盈利与原告一点关系都没有。

影视行业的盈利需要较长的周期,2020年10月原告就离职了,2020年原告入职期间公司巨亏3.5亿,没有任何盈利,无绩效可发,说明原告在入职期间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业务上的突破,实际上公司是有权利对原告进行惩罚的。

原告对自己绩效工资的标准是有数字来确认的,即2亿元的业绩指标,工资与其业绩挂钩其应当是明知的,其在高管会上也亲口确认。

公司没有给原告发绩效工资不但合规而且合理,就合理性而言,原告的工资是所有高管中最高的,每月17.5万元,是一般高管的3倍,说明公司聘请原告的目的是希望原告能够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而然原告的履职期间公司亏损,可见原告并未实现其业绩指标,不但没有盈利,还造成了巨额亏损,公司所有的高管在此期间均没有绩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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