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借用公司股东、公司职员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开诚投资被处以30万元罚款
时间:2021-12-23 15:36:46来自:上海证监局字号:T  T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2号

当事人: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诚投资”或“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裕安大厦9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开诚投资违法借用他人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开诚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开诚投资先后借用公司股东“李某1”华泰证券账户、公司职员“李某鑫”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涉案期间内,在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2、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将合计4291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李某1”、“李某鑫”账户,并由刘某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李某1”、“李某鑫”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4205.98万元,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大多数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账户交易使用的IP和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开诚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8日

  • 浏览记录
  • 我的关注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