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及董事长林建伟等被通报批评 两宗信披不准确
时间:2021-12-02 14:17:44来自:中国经济网字号:T  T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深交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300393.SZ)及相关当事人中来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建伟、中来股份董事会秘书李娜存在两宗违规行为,未如实、完整地披露与华为合作的实际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也未在《异动公告》中如实披露相关情况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2021年6月29日,中来股份通过微信公众号、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等方式,发布与华为合作相关信息。6月29日和30日,中来股份股价连续涨停,并触及股价异常波动标准。中来股份于6月30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于7月4日晚间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

深交所表示,中来股份关于整县分布式光伏全场景解决方案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中来股份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中来与华为联合打造整县分布式光伏全场景解决方案》,称与华为“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量身打造了专业的全场景解决方案”。中来股份在《异动公告》中称,“本次与华为推出整县分布式光伏全场景解决方案”,“拟依托公司的高效电池组件产品及华为的逆变器产品、数字化能源技术等,协助整县试点地区制定整县光伏技术方案”。但根据中来股份《关注函回复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民生)仅是“根据业务需要向华为采购数字能源技术和电力电子技术相关产品”,试点县项目的战略投资方和资金筹备、项目建设、并网和运维等相关责任均由中来民生承担。中来股份未如实、完整地披露与华为合作的实际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此外,中来股份关于24小时绿电系统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中来股份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公司和华为合作的24小时绿电系统已经联合发布,在高端户用市场有应用,未来会在绿电系统的基础上携手推进‘行业绿电光储一体化’”。但根据中来股份《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来民生负责提供24小时绿电系统的电池组件、安装辅材、系统集成设计,仅是“根据市场开拓和订单情况向华为采购逆变器、优化器、储能设备、发电用电系统设计与管理等产品及服务”;2021年上半年,中来民生24小时绿电系统处于起步推广阶段,累计完成销售约5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来股份累计开发24小时绿电系统的意向客户200余户。中来股份既未在互动易中准确、完整地回复24小时绿电系统的具体合作模式和实际经营情况,也未在《异动公告》中如实披露相关情况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中来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8.1条的规定。

中来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建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中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来股份董事会秘书李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中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建伟、董事会秘书李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还表示,对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2.2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7.2.5条第四项的规定)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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