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内第三次IPO,伟康医疗上市之心可见一斑。
近日,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伟康医疗”)再次递交了招股书,拟搭上注册制的顺风车登陆创业板。自2017年以来,伟康医疗一直处在筹划上市的状态中,但一直未能如愿。在此次递交招股书前夕,公司外部知名的战略投资者纷纷撤资离场,公司是否存在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梳理招股书可知,伟康医疗历史上曾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员工未缴纳社保的比例超过了30%,皆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符合IPO规范运行的条件。此外,公司主营产品在市占率畸低的情况下还面临集中采购、两票制等行业政策的冲击,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已有大幅下降之势,未来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存疑。
知名投资机构纷纷撤资离场
伟康医疗成立于2012年3月,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5年6月,伟康医疗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铺平了道路。2017年10月,伟康医疗第一次递交了招股书,拟登陆上证主板,但在2018年5月更新招股书后就再也没有了下文。2019年6月,伟康医疗改道创业板(核准制),但仍是无疾而终。今年10月份,伟康医疗再度向创业板(注册制)发起冲击。
值得关注的是,伟康医疗后两次IPO皆更换了保荐人,公司三次IPO的保荐人分别为德邦证券、中原证券和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人,是否意味着前两次IPO的保荐机构对伟康医疗的上市没有把握?
此外,伟康医疗此次IPO前夕,公司外部战略投资者纷纷撤资离场,这是否说明公司不被看好?2019年12月,伟康医疗原股东国药并购基金减少出资493.34万元、复星平耀减少出资300万元、益厚投资减少出资100万元、圣众投资减少出资6.66万元,公司回购股份价款合计1.01亿元。国药系、复星系皆是医药领域的龙头企业,他们的投资方向往往是行业的风向标之一。
抽逃出资凸显治理缺陷
多次更换保荐机构,知名投资机构撤资,伟康医疗是否存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招股书显示,公司历史上的抽逃出资及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是较大的“硬伤”。
2013年1月17日,伟康有限(伟康医疗前身)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2亿元。其中,刘春良增资10800万元,刘丽洁增资7200万元,皆为实缴。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资金的来源为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沭阳管委会”)。沭阳管委会于2013年1月17日向伟康有限的两名股东提供借款19800万元投入伟康有限,其中18000万元用于增资。
但令人震惊的是,2013年1月18日,伟康有限将上述19800万元借款归还至沭阳管委会,并美其名曰“代刘春良和刘丽洁”还款。直到2014年9月,伟康有限才将注册资本减少至2000万元。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刘春良和刘丽洁当天增资次日变相将注册资本转移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伟康医疗也坦承,上述抽逃出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
不过,“抽逃出资”仅属于法律瑕疵?按照2013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按照1.8亿元的违法额计算,伟康医疗应被处罚900万元-2700万元,这个罚款额度可以被认定为重大违法。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的解释,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也是IPO的实质性障碍。
但伟康医疗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因为公司实际上并未受到处罚。公司如此巨额的抽逃出资行为未被处罚主要原因是沭阳管委会的借款有其特定目的。
招股书显示,根据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民资项目投资规模超过8亿元,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且到账资金达到注册资金的70%以上的国家及省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能带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业用地项目,可单独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又称“点供”)。为获得土地“点供”指标,沭阳管委会于2013年1月17日向伟康有限的两名股东提供借款19800万元投入伟康有限。
政府部门还对点供问题、公司增减资事项作了声明。沭阳管委会和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增资、减资事项的专项说明确认:“此增资和减资事项是我委要求企业配合完成申请土地‘点供’指标,以解决我县土地计划指标不足、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伟康医疗本身已通过挂牌程序合法取得土地132.48亩,与上述配合我委争取‘点供’土地指标无任何关系,伟康医疗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亦未对伟康医疗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注:沭阳管委会、沭阳国土局无权证明伟康医疗增减资行为的合法性,这一段表述只能证明伟康医疗没有在点供问题上违法)
2018年3月,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上述增资及减资均申请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有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伟康医疗不会因为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到处罚。但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只能说明2013年1月17日的增资及2014年9月的减资行为属于合法、没有在点供问题上违法,并不能证明伟康医疗后续抽逃出资的行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