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近期对你公司(以下简称“中通电气”或“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卫群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592,004.44元(含利息),截至2019年底,尚有本息合计2,894,552.39元未归还;2020年,程卫群又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055,841.43元(含利息),截至2020年底,尚有本息合计3,850,616.43元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2019)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2013)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2019)第七十七条、八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