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讯: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盛虹”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1224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并于2021年9月22日披露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问题答复,具体内容见同时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12249号)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