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制药"内斗门"反转?当事股东黄利兵讲出和此前截然不同的故事
时间:2021-10-19 10:36:30来自:证券日报网字号:T  T

近日,梅州老牌药企嘉应制药因为一桩“内斗门”吸足了外界的目光。时任公司董秘徐胜利声称被股东黄利兵殴打至轻伤,用于信披工作的秘钥也一度被一位董事拿走。

事件究竟如何?双方何以至此?10月16日,《证券日报》记者来到嘉应制药办公地址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东升工业园B区,即双方发生冲突的地点,独家采访了当事股东黄利兵。没想到的是,这位嘉应制药的前总经理却讲出了一个和董秘徐胜利所述截然不同的故事。

黄利兵告诉记者,双方因为自己的去留问题产生冲突,董秘徐胜利是先动手的一方,自己则被其殴打成肾出血,出现尿血现象近一周。最终经公安机关鉴定双方各受轻微伤,并非是徐胜利所说的单方面殴打。

对比双方的说法,外界或许才能更加接近这起“罗生门”的真相。

股东称董秘先动手

双方有来有往

“你看看我快六十岁的人了,一身排骨,有体力去殴打像徐胜利这样经常做俯卧撑的肌肉男吗?”谈到所谓的“殴打董秘”,黄利兵不无愤慨。

他回忆道,9月8日晚10时许,的确是自己邀请董秘徐胜利来自己办公室喝茶。“因为公司做药,我经常需要在晚上巡查,那天碰到董秘徐胜利尚未休息,就请他来办公室喝茶。在聊到公司经营状况时,好心规劝他遵守公司治理规则,借嘉应制药向新南方定增之际搞好公司经营,没想到他代表老虎汇要求我退出嘉应制药,让我不要妨碍老虎汇的诉求,说我只是小股东没有发言权,最后从口角发展成相互动手。”黄利兵告诉记者。

记者在嘉应制药办公地址看到,黄利兵办公室位于公司主楼三楼总经理办公室,推门进去大约三步距离处是一件木质屏风,绕过屏风,右侧是办公桌,左侧是正式会客区域,放置着茶几和大椅子。而在面对门左侧的墙角,放着一张小茶桌和几把小椅子,正是当晚双方喝茶、起冲突的地方。董秘徐胜利的办公室也在三楼,距总经理办公室不过十数步的距离。

“当时是徐胜利先动的手,抓了我胸部位置两三下,我的项链被他抠了下来。徐胜利打我以后,我拿起藤椅反击,过程中可能打破了他的眼镜,徐胜利拨开藤椅,劈了我几下,盖了我几个头,我就想过去拿个东西去顶住,结果徐胜利趁机下楼报警了。等大家过来的时候,我整个人是瘫倒的,马上被人送去了医院。”黄利兵这么描述当时事发过程。

公开资料显示,黄利兵出生于1964年,现年57岁,自2003年嘉应制药成立起至2018年一直任嘉应制药总经理,其经历贯穿嘉应制药混改、上市的大部分历程,堪称公司的元老级人物。2018年8月,中联集信成为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黄利兵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徐胜利也是在此时进入嘉应制药担任董秘。

黄利兵向记者展示的现场照片显示,双方冲突之后小茶桌四脚朝天,桌子上的茶具、扑克牌等物件散落一地。

“我们的卫生工都说从来没见过这种场面。”一位嘉应制药的员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三处细节存疑

双方各受轻微伤

董秘徐胜利的叙事版本则完全不同。根据嘉应制药独立董事肖义南援引其《控告函》中的说法,徐胜利表示,黄利兵请他进入办公室后将门反锁,有针对性地将对股东的不满撒在自己身上,对自己动手,自己逃出黄利兵办公室后借用保安手机拨打110报警,经多次鉴定受轻伤。

此外根据公开报道,徐胜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时黄利兵站起来,过来用拳头捅了他两下,他没有还手,把小茶桌掀翻了往门外跑,但门反锁了没打开。在黄利兵去找他平时办公室放的两把长刀时,他趁机开门跑出来。

至此,嘉应制药的“内斗门”成为了“罗生门”,双方都各执一词,描述的事实大相径庭。对比双方的说法,除了谁先动手以外,至少在三处关键细节上,黄利兵和徐胜利的说法有所出入。

首先是门锁。黄利兵坚称,自己没有将门反锁。“徐胜利是46岁的健壮男人。如果我反锁房门,后果是徐胜利殴打我,还是我殴打徐胜利?”他表示。经过记者多次尝试,在黄利兵办公室反锁的情况下,从外部的确难以打开,但是处于房间内部的人甚至无需解锁操作,像普通开门一样一拧就开,“门反锁没打开”一说似乎很难成立。

其次是刀具。对于这一指控,黄利兵直言是无稽之谈,他告诉记者,事发当晚警察就来搜查过,并未发现有任何刀具。采访当日,在黄利兵办公室及相连的起居室,记者也并未看到徐胜利所说的“两把长刀”。

最后是伤势。黄利兵称,自己在医院住了1天,之后一周还出现了尿血的现象,梅州市中医医院诊断结果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肾疑似挫伤。根据记者获取的由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黄利兵和徐胜利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皆为“轻微伤”,而非徐胜利所说的单方面“轻伤”。鉴定文书显示,黄利兵上胸部、左侧腰背部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而徐胜利左胸部乳头上方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值得注意的是,轻伤和轻微伤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后果和性质完全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大不相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按《治安处罚法》处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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