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冯彪、朱拉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0-18 14:00:28来自:中国证监会字号:T  T

2021年6月15日,朱拉伊作为广东新南方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方)的实际控制人,冯彪作为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汇)的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2份《备忘录》,就涉及嘉应制药非公开发行、老虎汇股份表决权委托、董事会席位及管理层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达成约定。但冯彪、朱拉伊在签署上述《备忘录》后未及时通知嘉应制药予以披露,导致嘉应制药于2021年10月14日才披露《备忘录》相关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冯彪、朱拉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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