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部分投资者起诉亚太药业(00237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出现进展,法院已正式开始受理股票投资者及债券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案件。此次案件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亚太药业为被告的虚假陈述案件,不仅包括了股票索赔案件,还包括了可转债索赔案件。”9月23日,投资者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已经收到法院的受理法律文书,原告已经完成诉讼费缴纳程序,接下来等待法院开庭安排。
2021年半年报中,亚太药业在“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中曾提及,2021年4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公司可能因此存在被投资者索赔的风险。
据悉,在证监会给予亚太药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查明,亚太药业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
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认为,上述证监会处罚结论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002370)股票,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提起索赔的案件除了涉及股票,同样涉及债券投资者,并且股票及债券投资者的索赔均同时获得法院立案。公开信息显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亚太药业于2019年4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债券投资者同样具有索赔权利,最高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而且此前杭州中院审理的五洋债投资者索赔案中,投资者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具有示范意义。”许峰律师称,涉及债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案例已经比较成熟,除了涉及欺诈发行的五洋债案例外,早前几年超日债投资者索赔案也获得了胜诉判决,而亚太药业可转债索赔案可能是我国首例可转债投资者索赔案,索赔条件与股票索赔条件大致相同,并且因为亚太药业是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亚药转债可能也会被质疑是否涉及欺诈发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