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9-09 15:31:28来自:湖南证监局字号:T  T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在2021年7月26日减持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买入公司股票26000股。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2021年2月5日至7月26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长沙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投资”)作为华自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合计减持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时,你公司未停止买卖华自科技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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