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得科技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西部证券
时间:2021-08-23 15:23:04来自:中国经济网字号:T  T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得科技”,838210)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12月,立得科技转让子公司邵阳立宏裘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邵阳立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立得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立得科技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由于立得科技拒绝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上述转让的具体价款及其他交易情形无法核实。

立得科技存在多项对外担保未及时审议披露的情形,其中2018年担保债务累计金额12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7%;2019年担保债务累计金额14859.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96%;2020年担保债务累计金额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由于立得科技拒绝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上述担保的被担保债权人、担保对象、抵押质押资产具体数额等情况无法核实。

立得科技重大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立得科技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审议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拒绝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信息披露责任人刘重道、时任董事会秘书管贤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立得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刘重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管贤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记者查询,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12500万人民币。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简称:立得科技,证券代码:838210,发行主办券商为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立得科技的主办券商更换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月24日,主办券商更换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四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发生的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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