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的胜利:造假者将被诉到倾家荡产
时间:2021-07-26 10:58:34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日前,备受关注的ST辉丰(002496.SZ,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一审判决落槌。该案件由以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起诉,历时一年余,南京中院判决ST辉丰赔偿相关投资者(224名)的投资损失约8720万元。

该案是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又一例普通代表人诉讼实践。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新《证券法》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做出的新规定,证券违法集体诉讼制度开始有法可依。此后,小诉讼就可能产生大影响。因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提到,这一判决不仅可让所有与原告相似的投资者能依此判决获得相应赔偿,亦为未来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提供了判例,有利于这项制度的推进,而该制度将让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得以大幅提升。

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起诉获赔8720万元

ST辉丰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隐瞒重大环保违法情形等虚假陈述行为,2019年年底,证监会对ST辉丰的信息披露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在此过程中,投资者受其财务造假行为及揭露后股价连续下跌影响,出现投资损失。在上述行政处罚后,相关投资者向ST辉丰提出民事索赔。

在新《证券法》出台相关规定的背景下,该诉讼采用了“代表人诉讼”程序,在去年5月于最高院指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的南京中院启动。随后有230名投资者陆续登记参加此次代表人诉讼,其中从原告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南京中院又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师代理的1名原告作为代表人,正是这4名代表人代表了230名原告进行该次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7月16日,南京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其中224名原告投资损失约8720万元。

原告代表人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虽然尚未生效,但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ST辉丰案是江苏省首例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相比普通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具有明示加入、便捷高效、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等重要特征。”

除了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该案的亮点还有关于原告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证券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对股价下跌的影响的确定。这些问题是证券纠纷领域一直以来存在的核心争议点。

南京中院官微披露信息显示,南京中院首先认定了ST辉丰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策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创新委托专业机构运用“同步指数对比法”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及原告损失金额进行测算,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确立了标准。同时,在投资者损失测算问题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南京中院委托,发挥其信息技术优势,为该案投资者损失测算提供了技术支持。

就该判例的意义来看,“首先,从集约化解决相关纠纷的角度,国家引入示范判决机制,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率先审理、率先判决,推动其他平行案件纠纷解决。其次,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在事实认定上,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除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第三,在法律适用上,若平行案件原告主张适用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法院可予以支持,大大促进证券群体纠纷集约化解决。”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律师分析。

厉健律师提醒,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根据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制度“护航”普通代表人诉讼实践不断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该诉讼是在新《证券法》对证券虚假陈述案“集体诉讼”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主要指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等)的背景下推进的。记者注意到,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最高院《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正式出台。该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强化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制约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虚假陈述事件频发。仅2020年,公开渠道可检索到的新增虚假陈述民事裁判文书已近7000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同时,由于投资者的知情权不充分、传统厌诉心理和诉讼成本收益不成正比等原因,中小投资者行权消极。在此背景下,客观需要拓展新的制度设计。因此在《民诉法》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2020年实施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便应运而生。随后最高院出台的《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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