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3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172号、202173号、20217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此前,自2016年8月18日以来,聚龙股份子公司与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家子公司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与《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聚龙股份三家子公司通过在该行的定期存单或保证金为其贷款进行担保共计35596.79万元资金,公司直到2021年4月12日才披露上述担保情况。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占用累计金额65562.79万元,尚有24731.59万元资金被占用未收回。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认为,目前中国证监会刚刚对聚龙股份立案调查,尚不能确定公司具体违规行为和细节,还需等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才能确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如聚龙股份被行政处罚,投资者可进行诉讼索赔。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聚龙股份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21年4月12日之前买入,且在2021年4月13号之后卖出或持有聚龙股份的亏损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