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此前,该院3月中旬成立当天立案受理了此案,即“1号案件”。
本案中,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管将发行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资信、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等诉至该院,请求各被告对原告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也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回应证券时报记者查询表示,作为主承销商,该行在债券发行前的尽职调查、发行及后续管理的全流程中均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程》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妥善履行主承销商的各项职责及义务,不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该行同时表示,已按相关应诉程序在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交换。据了解,此次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