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1日晚间,亚太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1年4月2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的下达,意味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已经全面结束,同时也意味着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法院将受理投资者索赔诉讼。(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显示,亚太药业的主要违规行为均与此前子公司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有关。证监会根据亚太药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虽然证监会对亚太药业处于的罚款并不高,但是此后亚太药业面临投资者索赔诉讼的金额肯定远高于60万元的罚款。
2020年亚太药业的业绩有所改善,亚太药业2021年3月26日晚间发布年度业绩报告显示,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扭亏为盈,盈利约2727万元,去年同期净亏损约19.21亿元,同比上升101.42%;营业收入约为5.15亿元,同比下降27.41%;基本每股收益盈利0.05元,同比增长101.4%。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暂定: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亚太药业的亏损投资者具备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