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基金踩雷盛运环保 承销商西部证券被指尽调不到位
时间:2021-04-19 13:08:58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近日,因一则裁判文书的披露,创金合信基金踩雷“16盛运01”债券一事浮出水面。

裁判文书显示,创金合信基金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受让了面额人民币8000万元的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所发行的债券,盛运环保却未能约定向其支付债券的本息。

基于此,创金合信基金将债券主承销商西部证券和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会所”)一并诉讼至法庭。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战尧分析,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首先归咎于发债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下降、债务缠身、财务造假等内部原因,其次也与宏观经济或行业景气度下行不无关系,同时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尽到“守门人”的角色,对企业发债行为把关不严,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发行人存在重大过错,承销商尽调不到位

这次债券违约纠纷要从5年前说起。2016年8月2日,盛运环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盛运01”,证券代码“118779”)。

创金合信基金为债券投资者,在2017年3月29日和2017年8月16日、17日,根据盛运环保发布的《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及债券的相关公告文件作出了购买涉案债券的决定,并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受让了面额人民币8000万元的涉案债券,但截至2018年8月2日,盛运环保未能按照涉案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回收款本息。

“本次债券违约将影响资管计划的正常运作,可能导致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如果申请赎回的客户较多、金额较大,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同时,债券违约的发生也可能动摇投资者对投资创金合信基金产品的信心,对其旗下发行的资管计划产品的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刘战尧对记者分析。

创金合信基金向法院表明事实和理由,根据安徽证监局查明的事实以及盛运环保发布的《关于规范担保行为的公告》《关于规范担保行为的更正公告》《关于规范担保行为更正的补充公告》的内容,盛运环保未在涉案债券《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自身对外担保情况、资金占用情况、负债情况和债务违约情况,涉案债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创金合信基金认为,上述未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况及负债情况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严重影响创金合信基金的投资判断,误导了创金合信基金买入和持有涉案债券相关的投资决定,给创金合信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盛运环保应当向公司赔偿涉案债券应付未付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裁判文书显示,刘玉斌是涉案债券发行期间盛运环保的董事、副总经理,杨宝系涉案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盛运环保的财务总监,直接负责盛运环保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刘玉斌与杨宝均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然而,安徽证监局查明,刘玉斌、杨宝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过程中未能尽忠实、勤勉义务,行政处罚中认定刘玉斌、杨宝均存在重大过错,是盛运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记者查询安徽证监局官网看到,安徽证监局在《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中认定,西部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盛运环保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核查有效性不足,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准确性督促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因此创金合信基金认为,西部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主承销商,在涉案债券发行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未能勤勉尽责,违反监管规定和执业规范,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在涉案债券存续期间亦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向创金合信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审华会所作为涉案债券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创金合信基金认为,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创金合信基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盛运环保赔偿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16盛运01”的本金8000万元及未付利息616万元等。判令刘玉斌、杨宝、西部证券、中审华会所对“16盛运01”的本金及未付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中国经营报》记者分别向创金合信基金和西部证券发送采访函核实相关情况,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刘战尧分析,在本案件中,如有证据证明债券承销商西部证券、审计机构中审华会所未能勤勉尽职,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审计报告等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那么他们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

  • 浏览记录
  • 我的关注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