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笔十几年前的热力费,太化股份(600281)被诉诸公堂。3月16日公司公告,近日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就国电太一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国电太一”)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已立案。
据披露,2008年10月03日、2008年12月03日、2013年01月01日,原告国电太一与太化股份氯碱分公司(下称“太化氯碱”)、太化股份签订了《供用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国太一电向焦化厂和太化氯碱供汽。现国太一电诉上市公司支付欠付的焦化厂方面的热力费97.696万元、支付欠付的太化氯碱方面的热力费533.35万元,共计631.05万元。
公告显示,诉讼请求判决太化股份向原告支付热力费631.05万元;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包括截至到2021年01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39.88万元,以及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