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骄爱生活涉1227起法律诉讼 曾因疏于管理致业主家中失窃担责
时间:2021-01-20 12:22:56来自:乐居财经字号:T  T

乐居财经讯1月20日,乐居财经获悉,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爱生活”)新增1则开庭公告,案由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为罗某,被告为天骄爱生活。

据乐居财经查阅,天骄爱生活成立于1999年1月22日,注册资本为8972.6062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为汪香澄。其曾涉及法律诉讼1227起,司法案件1343起。裁判文书统计分析显示,其所涉及的民事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最多,为1144起。

早在2019年4月,谯某曾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天骄爱生活,案号为(2019)渝0103民初10799号。

原告谯某诉称,2016年五一放假期间,由于家中无人,原告家遭遇盗窃,损失金银首饰价值3万余元。接下来国庆、春节期间,原告所住组团的8户住户家中也遭遇盗窃,总共损失金额达几十万元。连续发生多起被盗案件,足以说明被告方在小区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同时,经过原告调查发现,案件发生期间,被告方未按物业合同履行外来进出人员及车辆登记,未能保证监控设施完好等安全义务。

因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被盗损失补偿费人民币1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不过,被告天骄爱生活辩称,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家中被盗及家中被盗的财产价值。同时,原告作为业主,直接占有,控制家中所有财物,对被盗且无法追缴退赔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物业公司主要是为小区公共区域安全卫生提供物业服务,盗窃发生在业主家中,物业公司无权干涉等等。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以及车辆、人员的出入管理等。原告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安保管理义务。被告虽然举示监控照片,但原告认为照片形成于盗窃案发生之后。被告未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的不完全履行行为客观上为窃贼作案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致使财物被盗。综上,天骄爱生活疏于管理、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管理义务,造成原告损失,理应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天骄爱生活服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谯某3000元;此外,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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