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讯近期,大名城(600094.SH)称,控股子公司总承包商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涉及两桩民事诉讼案件,上述案件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第三人,未涉及要求公司承担任何义务。
大名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诉兰州高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被告并主张股权转让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两宗案件,将公司列为该两案件的第三三人,该两宗案件的诉讼请求均未涉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中建七局系大名城旗下名城地产(兰州)有限公司、甘肃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江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控股子公司的工程总承包商。
大名城称,与中建七局因兰州房地产项目建设所涉工程结算款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无需向中建七局承担任何金钱给付义务。本次公司收到案件诉讼材料,该诉请未涉公司金钱给付义务,目前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