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78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能源”)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361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209家企业。加上科创板,截至目前,今年一共过会570家企业。
三峡新能源此次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巍巍、王楠楠,联席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信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27单IPO项目。
此前,1月16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月17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5月21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18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月15日,中信证券保荐的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月3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4日,中信证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2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28日,中信证券保荐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1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24日,中信证券保荐的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28日,中信证券保荐的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15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0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0月29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5日,中信证券保荐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7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18日,中信证券保荐的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1月26日,中信证券保荐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2月3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过会;12月11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三峡新能源的主营业务为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和运营。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电力。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三峡新能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三峡集团。三峡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0亿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0%,三峡集团控股的三峡资本持有公司9.98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因此,三峡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74.99%的股份。
三峡新能源此次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在符合上市地最低发行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发行数量不超过85.71亿股,即不超过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0%。三峡新能源此次拟募集资金250.00亿元,其中,38.00亿元用于三峡新能源阳西沙扒3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48.50亿元用于昌邑市海洋牧场与三峡300MW海上风电融合试验示范项目,68.50亿元用于三峡新能源阳西沙扒二期4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15.00亿元用于漳浦六鳌海上风电场D区项目,11.00亿元用于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区项目,9.00亿元用于三峡新能源江苏如东H6(4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10.00亿元用于三峡新能源江苏如东H10(4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50.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规模较大并逐期增加,主要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款。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应收账款余额逐期上涨的原因,补贴款长期未收回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计提坏账准备是否谨慎;(2)说明发行人在电量上网时即确认补贴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补贴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确认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3)结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说明进入目录、价格及补贴退坡机制等对发电业务销售价格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对财政补贴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营风能、太阳能业务,并存在部分水电业务。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近期电力体制改革、水电上网机制以及发行人参与光伏市场化交易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大股东水电业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结合下属水电业务资产、盈利等情况及发展前景,说明未剥离水电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相关业务的规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部分子公司涉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处罚或违法情形;上述处罚的整改情况,相关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2)平泉公司、商都天汇、彰武公司(含王家项目、北沟项目)的违法行为导致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或幼树死亡的情况,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标准;发行人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