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点资产2宗违法遭罚720万 法定代表人秦威遭罚120万
时间:2020-11-24 11:02:37来自:中国经济网字号:T  T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8号)显示,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资产”)存在两宗违法行为,遭证监会处罚,同时还有时任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秦威遭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原点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点资产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原点资产控制使用“原点资产”“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点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3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5号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点6号基金”“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搏股通金16号(原点资产)主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刘某强”“李某凤”“于某珍”“孟某兴”等账户(以下统称“原点资产”账户组),交易决策由原点资产负责。

二、原点资产实际控制“原点资产”账户组持有“用友网络”等股票比例超过5%未公告及限制转让期交易的情况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原点资产通过“原点资产”账户组在交易“用友网络”“益佰制药”“东软集团”中存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进行信息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内持续买卖相关股票的情形。

(一)交易“用友网络”情况

2015年4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用友网络”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7月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8.5%。

(二)交易“益佰制药”情况

2016年7月11日,原点资产持有“益佰制药”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8月2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39%。

(三)交易“东软集团”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东软集团”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2016年1月19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84%。

此外,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秦威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原点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证监会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总计720万元,对秦威罚款总计120万元。

资料显示,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秦威。公司专注于二级市场投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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