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10月1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显示,经查明,2018年10月15日,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300271.SZ)管理层召开会议确定采取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期权方案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2018年11月27日,华宇软件董事长邵某口头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启动股权激励的筹备工作;同日,证券事务部将此事告知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部及外部律师启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及编制工作。2018年12月4日,华宇软件召开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且公告。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华宇软件拟进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4日。
当事人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闭市后,华宇软件人力资源部向各子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上报拟激励人员名单。华宇金信总经理郭某在收到邮件通知后随即召集华宇金信高管开会讨论此事,李向南参加此次会议。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李向南应不晚于2018年11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
李向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李向南”账户于2018年11月29日买入“华宇软件”5.92万股,金额86.96万元,交易资金为李向南自有资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该证券账户将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盈利3.06万元。
李向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向南在听证会现场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承认当时知悉华宇软件正在筹划股权激励并知道该事项具有重大性,对自己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示认错,会吸取教训。同时提出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复核,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综合相关情况,予以采纳李向南部分申辩意见,故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李向南违法所得3.06万元,并处以6.1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宇软件成立于2012年4月27日,注册资本8.15亿元,于2011年10月26日在深交所挂牌,邵学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邵学持股1.46亿股,持股比例17.93%。
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6日,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陈京念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为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
华宇软件于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显示,本次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2650万股,占2018年11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7.54亿股的3.51%。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合计1381人。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90元。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