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讯10月9日,乐居财经获悉,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物业)新增1份裁判文书,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东光物业,被告为甄某。
据悉,甄某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怡丽北园某房屋的使用权人。2000年10月26日,空军指挥学院(甲方)与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光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东光物业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0年,自2000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物业服务费由乙方向具体物业使用人收取,每年一收。物业使用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向乙方缴纳当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供暖费。
庭审中,东光物业公司表示,其与空军指挥学院合同签订日期为2000年10月26日,但其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进入小区进行服务,一直服务至今。物业费按照0.8元/平方米·月收取,房屋建筑面积为145.68平方米,物业费每年为1398.528元,计算了20年。电费是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电费,按照每年22元的标准收取。同时,东光物业公司另提交2002年-2018年期间的催缴通知及其张贴场景照片,主张其通过在小区公告栏及小区单元楼门前张贴催缴通知的方式向业主进行物业费催缴。
而被告甄继勋不认可东光物业的催缴方式,并称从未看到过上述催缴通知,另提交三份缴费证明,主张其交纳了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2001年、2002年期间的部分物业费1835元,此后因房屋一直未能取得房产证,未再交纳物业费。
最后,经查明,甄继勋从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购买该房屋后,虽然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涉案房屋的专有部分一直由其居住使用,甄继勋实际享受了东光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甄某目前只缴纳了部分物业服务费1835元,实际仍存在拖欠物业费。
经法院判决,被告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东光物业物业服务费26135.56元,电费440元,共计2657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