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诉超华科技(00228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了终审判决。
“我们近期收到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书,驳回超华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代理多名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前情,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华科技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超华科技的公告,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累计和解/调解的投资者人数为433名,累计赔偿金额为4404.37万元,尚未支付的549.98万元将根据调解书约定期限支付。截至2019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和解的310名投资者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691.74万元。公司对一审判决的310名投资者诉讼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介绍,根据二审判决书,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超华科技的行为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且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投资者在法律规定的时点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投资差额损失及利息、佣金等承担赔偿责任,属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国华律师提醒说,根据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