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遭证监会处罚 “今珠多糖注射液”公告与事实不符
时间:2019-08-09 10:30:18来自:证券时报·e公司字号:T  T

因非洲猪瘟防治疫苗“乌龙”信披事件,海印股份半个月前遭中国证监会调查,如今初步调查结果已出炉。

8月8日晚间,海印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公告,海印股份的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公司以及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会秘书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证监会处罚。

此事源于一份合同。6月中旬,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今珠公司)签署了《合作合同》,并于第二日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

彼时非洲猪瘟肆虐,海印股份披露的今珠多糖被网友称为“猪瘟神药”,受万众关注,海印股份股票开盘直接一字涨停。但之后,该“神药”一度受市场质疑。交易所火速关注,相关部门否认疫苗研制成功。海印股份称“疫苗”属笔误,实为针对猪瘟预防的药品,可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的有效预防。市场质疑声仍然不绝于耳,证监会对海印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海印股份涉嫌违法,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一、“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未获得授权。

在公告中,海印股份称,许某太、许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涉及的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并称“乙方许某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

实际上,截至公告发布日,上述专利申请仍处于系统自动受理状态,彼时并未获得授权,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海印股份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公告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代持。

海印股份在公告中称,股东许某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股东陈某鸾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这与实际不符,此二人所持股份是代持。

实际上,今珠公司注册成立,许某和陈某鸾两人各持有50%股权,许某为法定代表人。其中,许某和陈某鸾均为代持人,今珠公司的全部股权实际为许某太及其研发团队所持有。

三、支付保证金情况与实际不符。

6月11日,海印股份签署了《合作合同》,但实际上,上市公司早在6月6日就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日。

但海印股份却在公告中称:“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今珠多糖注射液不属于疫苗。

海印股份、许某太及今珠公司拟开展产业化运营所涉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南药为原料制备的兽用制剂,属于天然热带植物提取物组方制剂,而不属于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态毒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各方为此而签署的《合作合同》中,相关表述均将“今珠多糖”称为“注射液”。

而海印股份起初的公告中,却将“今珠多糖”称为“疫苗”,并称“基于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公司拟与该研究团队合作,投资天然药物领域,支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和“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这些内容均披露不准确。

五、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

在公告中,海印股份称,今珠多糖“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

而实际上,是签署合同的各方参照境外媒体关于西班牙研究员利用13头野猪做的口服疫苗的新闻报道,今珠多糖注射液在海南非洲猪瘟疫区猪场的复养试验阶段性结果未经主管部门备案。

在尚未获得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的有效率预防的相关实验结果或官方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海印股份就在公告中进行摘录,且采取的是肯定性表述,并将其作为合同重点予以列示,却未披露有效率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也未在“风险提示”中列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六、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缺乏相关依据。

海印股份在公告中明确列示,“由甲方牵头招募经营团队”并将“(今珠公司)2019-2021年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作为对经营团队与海印股份全体股东的业绩预测指标,还列示了“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申请规划建设‘海南南药深加工产业园’”等信息,列示了“在2020年6月30日前,力争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购丙方(今珠公司)30%的股权”并以“增发股票”或“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支付其中的7亿元收购款,并单独列示了“丙方(今珠公司)应按照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规范治理公司并争取早日启动独立上市工作”的信息。

而这些,是海印股份在未开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未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研究和作出分析判断的情况下,仅根据许某太团队提供的基础数据,经过简单测算得出来的。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七、公告遗漏重要条款,海印股份未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海印股价与许某太等签署的《合作合同》的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许某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保证:所有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提供的复印件都是真实的,甲方(海印股份)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其真实性未做核查,乙方和丙方也未提供资料供甲方核查;乙方和丙方知悉甲方基于真实性而签署本合同”。

该约定属于重要条款,表明当事人的专利权状态、今珠多糖注射液的预防有效性、今珠公司的未来业绩等海印股份签署及履行合作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一情况将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属于重要条款,但海印股份未在公告中进行披露。

对此,广东证监局拟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海印股份称,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过,信批“闹剧”发生后,海印股份股票明显跑输市场,股价自6月底高点以来已累计跌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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