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据多家媒体报道,8月6日青岛中院判决首例投资者诉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股票简称:恒顺众昇,现简称:青岛中程,代码:300208)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征集青岛中程投资者索赔,提醒符合条件者依法挽回损失。
2018年4月26日晚,青岛中程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青岛中程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不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事项,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事项、未如实披露与ASI、PMIS的关联关系事项,2014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提前确认收入事项。证监会决定:对青岛中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今年8月6日,青岛中院一审判决青岛中程案首例投资者胜诉,青岛中程应赔偿投资损失28万余元。
“原证券简称恒顺众昇变更为青岛中程,不影响投资者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准备投资者起诉材料,拟在本月下旬提交给青岛中院。”厉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买入青岛中程股票(300208),并在2015年8月4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