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002565)7月1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6月2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就公司与徐冲连等22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调解。
2017年11月,上海二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顺灏股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导致的系统风险损失,判决顺灏股份按认定损失的80%赔偿投资者。之后,顺灏股份针对揭露日认定、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及赔偿责任认定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19日,顺灏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部分案件二审判决,上海高院维持原判。
针对上海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对部分案件的裁定,裁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一致认为案件损失存在一定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顺灏股份同意按照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的徐冲连等22人损失的30%向上述各当事人补偿损失。上述补偿款共计667838.15元,以及应当由顺灏股份向徐冲连等22人支付的一审诉讼费用共计8455.71元,顺灏股份已实际付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据介绍,此前上海高院做出裁决后,上市公司已经已按投资者索赔诉讼金额的80%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2016年度营业外支出831.26万元,计入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3522.17万元,计入2018年度营业外支出2448.76万元。
顺灏股份表示,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本次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司自愿按照投资者实际损失的30%对其进行补偿,对于部分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案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公司已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80%计提预计负债。